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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新执行有哪些

时间:2025-01-13 00:02:34

重新执行的适用情况包括:

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重新出现:

如果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重新出现并且有可供执行的财产,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。

提供财产线索:

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,经核实后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。

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:

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可以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,经核实后可以依法进行变更或追加。

执行中止后恢复:

执行程序中止后,如果出现特定情形(如申请人撤回申请、裁判文书被撤销、被执行人去世后发现遗产等),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。

法院依职权恢复:

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,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,法院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。

执行和解协议不履行:

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,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。

委托执行结案后退回:

执行实施案件因委托执行结案后,确因委托不当被已立案的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,可以申请恢复执行。

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:

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,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,可以申请恢复执行。

在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时,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材料,如申请恢复执行书、财产线索、身份证明等,并且遵守法院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