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禽兽是什么意思(“禽兽”享有的刑法保护待遇)

时间:2024-08-28 08:49:46

一、禽兽的词义进化

禽兽是一个历史渊源比较久的词汇,包含了三层含义:

(1)是鸟类和兽类的统称,语出《孟子·滕文公上》:"草木畅茂,禽兽繁殖,五谷不登,禽兽逼人。"在南朝梁萧统的《序》:"若其纪一事,咏一物,风云草木之兴,鱼虫禽兽之流,推而广之,不可胜载矣。"在《韩非子·五蠹》中亦有“人民少而禽兽众”。

(2)是指称兽类,《礼记·曲礼上》:"鹦鹉能言,不离飞鸟;猩猩能言,不离禽兽。"《汉书·江都易王刘非传》:" 建欲令人与禽兽交而生子,强令宫人臝而四据,与羝羊及狗交。"

(3)用来比喻不知礼义或行为卑劣的人,《孟子·滕文公下》:"无父无君,是禽兽也。"元王实甫 《西厢记》第四本第二折:" 红娘 ,书房里唤将那禽兽来!"

常用的衣冠禽兽,据说来源于明代官员的服饰,因明朝有规定,文官官服绣禽、武官官服绘兽,品级不同,所绣的禽和兽也不同。因政治腐败,官员欺压百姓,"衣冠禽兽"就被用来比喻品德败坏的人,虚有人的外表、行为却如禽兽,最早出自明代陈汝元的《金莲记·构衅》,"人人骂我做衣冠禽兽,个个识我是文物穿窬。"到了清代,禽兽的贬义化更常见了,如《大义觉迷录》中说怀念故明衣冠的人嘲笑清人服饰是"孔雀翎马蹄袖,衣冠中禽兽"。

二、儒家的"恩至禽兽"

《群书治要・礼记》中提出,“国君春田不围泽,大夫不掩群,士不取麝卵。”这里就体现了中国很早就有这种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。中央党校乔清举教授在《"恩至禽兽"--儒家生态哲学中的动物观》一文中提出了一个“三元矩阵”的理论,他认为在儒家哲学中,动物属于道德共同体的范围,儒家要求"恩至禽兽"。儒家对于动物的道德关怀是从人的仁心出发的,承认它们也是和人一样的生命,要求爱护和尊重它们的生命,重视它们的内在价值。儒家也利用动物的使用价值,把动物作为食物、衣物的来源,也同意打猎;但是儒家文化对动物的价值分为"作为生物""为了他物""作为运行着的道的整体的一部分"三元矩阵。这个矩阵一方面是以人为中心的,人可以食用动物;另一方面,整体的天道又高于一切,把人对于动物的使用置于天道的限制之下。所以,儒家对于使用动物有许多限制,还制定了保护动物的措施、政令,其中有些成为法律。总之,儒家文化的态度近似于弱人类中心主义,肯定人的地位;同时又类似于非人类中心主义,把人对于动物的使用置于天道之下。

三、生态文明的顶层指导

党中央提出五个文明“五位一体”以来,社会各界对生态文明的认识日益加深。陈瑞清教授在《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,实现可持续发展》中提到,人类至今已经历了原始文明、农业文明、工业文明三个阶段,即将迈入生态文明阶段,这个生态文明包括:第一,在文化价值上,树立符合自然规律的价值需求、规范和目标,使生态意识、生态道德、生态文化成为具有广泛基础的文化意识;第二,在生活方式上,以满足自身需要又不损害他人需求为目标,践行可持续消费;第三,在社会结构上,生态化渗入到社会组织和社会结构的各个方面,追求人与自然的良性循环。余谋昌教授在《生态文明是人类的第四文明》中认为,生态文明是继物质文明、精神文明、政治文明之后的第四种文明,物质文明为和谐社会奠定雄厚的物质保障,政治文明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,精神文明为和谐社会提供智力支持,生态文明是现代社会文明体系的基础。无论啥样的理论,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一环,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亦正在成为社会的主流共识,相关的法律举措亦不断扩大对我们日常衣食住行的影响。

四、从抓麻雀被判刑说起

笔者于2021年8月2日上午8:30分,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搜索,以关键词“野生动物、刑事案由”搜索到27777篇,再增加“食用”一词可搜索到2553篇。其中除了一些专业走私野生动物制品的团伙作案外,不少案件都与日常生活方式有关,特别是涉及“食用”的一些案例中。

首先列举一个案例,据(2021)闽0583刑初7号:2020年11月5日19时许,被告人戴某某在未经审批和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,为食用鸟类动物,在村道路边两棵芒果树下,使用其购买来的一支汽枪射杀芒果树中的麻雀等小型鸟类动物,共捕获了22只。经司法鉴定:22只鸟类总价值为人民币6600元,其中白头鹎野生动物3只、树麻雀野生动物18只、红耳鹎野生动物1只;22只鸟类均被列入中国国家林业局2000年8月1日发布的《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、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》;猎捕工具为1支汽枪,为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......本院认为:被告人戴文泉违反狩猎法规,未经合法批准,在禁猎区、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,破坏野生动物资源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。......被告人戴某某犯非法狩猎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。

其次,看看法律什么规定。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,非法猎捕、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的,或者非法收购、运输、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违反狩猎法规,在禁猎区、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、方法进行狩猎,破坏野生动物资源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罚金。

所以,刑法规定入罪的主要有两种情况:(1)非法猎捕、杀害、收购、运输、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,只要行为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相关野生动物,有所述五种行为的即构成犯罪,涉及两个罪名,并且这种情况是属于行为犯,不要求情节、结果要什么样;(2)主要是行为本身已经违反了相关法规规定,行为对象不要求是保护性动物,但情节严重,达到刑事立案标准,非法狩猎罪这种情况是情节犯、结果犯,必须出现一定的危害后果

可见,在我国对野生动物的刑事保护还是很严格的!

五、禁食野生动物不仅是道德义务

保护野生动物,我们需要履行两方面的义务:积极的保护行为和消极的不破坏行为,这其中有道德层面的义务,也有法律层面的义务。如前所述,刑法打击的大多可以说是针对人们的一些破坏性行为。新冠疫情发生以来,人们对动物保护的法律认识更进一层。

“人类75%以上的新发传染病与野生动物有关;在已知的1415种人类病原体中,62%是人畜共患病。”所以说,杜绝滥食野生动物,事关卫生防疫安全!不过,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关于禁食的法律规范,仅限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没有合法来源、未经检疫合格的其他保护类野生动物,对于一些不属重点保护对象存在一些缺漏。

2020年2月24日下午,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《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、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》,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,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导向,扩大法律调整范围,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。对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,要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加重处罚,以体现更加严格的管理和严厉打击。《决定》内容主要有五条:

一、凡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》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、交易、运输、食用野生动物的,必须严格禁止。

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,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

二、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“有重要生态、科学、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”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,包括人工繁育、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。

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、交易、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。

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,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。

三、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,属于家畜家禽,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》的规定。

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。

四、因科研、药用、展示等特殊情况,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。

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、完善野生动物非食用性利用的审批和检疫检验等规定,并严格执行。

五、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、社会组织、学校、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,都应当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,全社会成员要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,移风易俗,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,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。

2020年12月26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《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,并于2021年3月1日生效实施。《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的第四十一条在我国《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,规定了非法猎捕、收购、运输、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,其具体内容为:“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,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、收购、运输、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,情节严重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”

陈伟教授在《禁食野生动物的刑法规制与教义阐释》一文中提出,《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禁止的是“以食用为目的”而非“食用行为”,现有的刑法规制严格意义上并不是针对“全面禁食野生动物”而言的,而是在食用目的支配下的“非法猎捕、收购、运输、出售”行为。然而,实践中还存在诸多并非以食用为目的的危害野生动物的行为,“在全球范围内,为了医药、毛皮、宠物等目的而进行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贸易甚至走私,仍是人类目前对野生动物的最严重最直接的威胁”。因而,在禁食野生动物的框架下通过刑事立法有限度的保护,在罪状设置中添加“以食用为目的”这一主观要素予以限制,仍然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与公共卫生安全的关系所促成的立法结果。

六、行走江湖必看的名录

2020年5月27日,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发布第303号公告,将编制的《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》公布天下,其中传统畜禽有12种,包括猪、普通牛(瘤牛、水牛、牦牛、大额牛)绵羊(山羊)、马、驴、骆驼、兔、鸡、鸭、鹅、鸽、鹌鹑,特种畜禽有16种,包括:梅花鹿、马鹿、驯鹿、羊驼、火鸡、珍珠鸡、雉鸡、鹧鸪、番鸭、绿头鸭、鸵鸟、鸸鹋、水貂(非食用)、银狐(非食用)、北极狐(非食用)、貉(非食用)。

2021年2月1日新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即2021年第3号公告正式公布,这是国家林业和草原局、农业农村部根据野生资源变动情况和最新研究成果,32年来首次对名录进行大调整。新名录共列入野生动物980种和8类,包括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234种和1类、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746种和7类。其中,686种为陆生野生动物,294种和8类为水生野生动物。与原1989年1月14日首次发布的名录相比,新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明显扩大野生动物保护范围,新增517种(类)野生动物。其中,大斑羚猫等43种列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,狼等474种(类)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。新名录将豺、长江江豚等65种由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升为国家一级,熊猴、北山羊、蟒蛇3种野生动物因种群稳定、分布较广由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调整为国家二级。另外,2003年和2020年,我国已分别将麝类、穿山甲所有种调升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。

所以,以后在吃“不明”动物时,最好对对本文的名录,要不然,一口汤、一羹粥皆可能触法!

远离滥食野生动物陋习,做个新时代的新公民!